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鉴定管理类 |
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高级工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办人[2002]80号 发布日期:2002-6-24 执行日期:2002-6-24
各市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生产作业人员技能水平,优化职工技能结构,培养高水平技能人才,决定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高级工培训、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职业技能高级工的培训、鉴定工作,要依据《河北省建设劳务资格培训、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进行。由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统一负责组织。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高级工的培训与鉴定工作。培训、鉴定工作的范围暂定为:瓦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防水工、抹灰工、架子工、管道工、钣金工、木工等10个工种和现已公布的其他工种。 二、参加培训人员的申报条件和培训课时,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和实行证书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人[1996]458号)精神进行。培训教材使用中国环境出版社《建筑工人系列培训教材》及省建设厅厅审定的教材,由省总站办公室负责安排。培训师资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定,统一培训后聘任上岗。学员培训结业,统一从建设部"建设职业技能试题库"中抽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核发《河北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鉴定人员需持《培训结业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鉴定工作按照建设部颁发的《鉴定规范》和《鉴定试题库》进行。鉴定考评员均应持《河北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考评员证书》及胸卡上岗。鉴定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工种等级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五、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将参加培训人数和工种级别进行统计(附表),并于2002年7月30日前报省总站办公室(石家庄市长丰路4号)。省总站办公室将按各市参培人数,统一安排培训、鉴定时间及地点。 联系人:卢晓辉 程晓辉 电 话:0311-7903290 传真:0311-7905120 附件:参加建筑业企业高级工培训、鉴定人员统计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时间:2008-11-03 16:23:50 点击数:0 |
上一篇: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