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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医发[2000]455号

发布日期:2000-12-19

执行日期:2000-12-19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请示》(鄂卫医发〔20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

  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

  此复。

时间:2008-11-03 16:44: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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