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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颁发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0-05-20
      【生效日期】1950-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50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协助失业技术员工就业,在生产建设上发挥其技能起见,特制定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第二条 失业技术员工的登记及介绍就业事宜,由各市劳动介绍所主持,工会组织协助办理之。

        第三条 登记范围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凡对矿业、冶炼、机器、电力、化学、纺织、印染、食品、土木工程、农林、水利、造船、交通运输、医药、统计等方面,曾在专门学校毕业,或从事实际工作具有熟练的技术与相当经验的失业技术人员,及曾在工厂工作有三年工龄以上的技术工人(包括期满学徒在内),均可依照登记手续向劳动介绍所办理登记。
      二、上列技术员工,现在从事其他职务,不能发挥其专长技能者,亦得进行登记。
      三、一、二两款所列技术员工,如为荣誉军人或退伍军人,有优先登记及优先就业权,如因残废、年老退休、疾病体弱、丧失工作能力者,不在本办法登记之内。

        第四条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手续如下:
      一、缴验毕业证书或服务机关证明文件,并须有当地政府、工会或在职员工二人的证明;
      二、填写失业技术员工申请登记表(附表式一);
      三、由劳动介绍所发给登记证(附表式二)。

        第五条 伪造证件、虚报技术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登记并公布之。

        第六条 凡登记合格的失业技术员工,一俟有就业机会,即由劳动介绍所介绍之。如介绍适合于其技能的工作,而无故拒绝者,劳动介绍所得作适当之处理。

        第七条 凡登记合格的失业技术员工自行就业者,须向劳动介绍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凡公、私企业添雇技术员工时,可申请劳动介绍所介绍(附表式三);其自行雇用者,须向劳动介绍所备案。

        第九条 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的介绍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私企业需要雇用技术员工时,应尽先录用本地失业者。总、分厂技术员工的互相调剂,不在此限;
      二、省市范围内失业员工的介绍与调配,由省、市劳动局办理之;
      三、大行政区内失业技术员工的介绍与调配,由大行政区劳动部办理之;
      四、各大行政区之间,失业技术员工的介绍调配,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办理之。

        第十条 经劳动介绍所介绍就业的员工,得有较短的试用期,但至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原来登记技术条件,可以退回解职,除发给试用期内相当其工作的工资外,并须同时通知原劳动介绍所。

        第十一条 招雇技术员工时,招雇者须拟定与被招雇者订立的劳动契约草案,将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项明确规定,如系招往外地工作者,并须将来往路费、安家费加以规定,经劳动介绍所审查提请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雇。

        第十二条 各市劳动介绍所每月应将失业技术员工的登记、介绍、调配、就业情形,汇编报告,由劳动局逐级呈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施行。

    时间:2008-11-05 15:29:52   点击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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