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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颁发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0-05-20 【生效日期】1950-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50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协助失业技术员工就业,在生产建设上发挥其技能起见,特制定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第二条 失业技术员工的登记及介绍就业事宜,由各市劳动介绍所主持,工会组织协助办理之。
第三条 登记范围暂定为下列各项:
第四条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手续如下: 第五条 伪造证件、虚报技术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登记并公布之。 第六条 凡登记合格的失业技术员工,一俟有就业机会,即由劳动介绍所介绍之。如介绍适合于其技能的工作,而无故拒绝者,劳动介绍所得作适当之处理。 第七条 凡登记合格的失业技术员工自行就业者,须向劳动介绍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凡公、私企业添雇技术员工时,可申请劳动介绍所介绍(附表式三);其自行雇用者,须向劳动介绍所备案。
第九条 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的介绍程序,规定如下: 第十条 经劳动介绍所介绍就业的员工,得有较短的试用期,但至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原来登记技术条件,可以退回解职,除发给试用期内相当其工作的工资外,并须同时通知原劳动介绍所。 第十一条 招雇技术员工时,招雇者须拟定与被招雇者订立的劳动契约草案,将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项明确规定,如系招往外地工作者,并须将来往路费、安家费加以规定,经劳动介绍所审查提请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雇。 第十二条 各市劳动介绍所每月应将失业技术员工的登记、介绍、调配、就业情形,汇编报告,由劳动局逐级呈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施行。 |
时间:2008-11-05 15:29:52 点击数: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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