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医疗管理类 |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8-11-06 21:10:5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