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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办公厅

文    号:司办通[2005]第25号

发布日期:2005-4-6

执行日期:2005-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公证处随意设立办证点,加剧了公证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公证服务秩序,损害了公证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为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处的办公场所应与其注册登记地点一致,且只能保留一个。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处在办公场所之外设立办证点,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且仅适于以下两种情形:(1)新设区(开发区)尚未设立公证处、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办证点,而当地公证业务需求量较大的;(2)房屋产权交易市场等特定场所确需设立公证服务窗口,而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的。县(县级市)公证处设立办证点,仍按司法部公证司(1993)司公字号9号函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二、公证处按上述规定设立的办证点实施统一管理,应指派执业公证员到办证点承办公证业务,严禁委托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承办公证业务,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并严格规范受理、审批、出证、归档、收费等程序和环节,确保公证质量。办证点对外不得悬挂公证处牌匾。在房屋产权交易市场等特定场所所设立的公证服务窗口,只能办理有关的专项公证业务,不得以公证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承办综合性公证业务。

  三、对现有的公证处办证点,包括办事处、联络点、联系点、办证室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进行一次清理。2005年8月底以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公证处办证点一律予以撤销。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时间:2008-11-09 10:37: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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