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1982年01月18日
实施日期:1982年01月18日 (中央法规)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建委、文化部、中央广播事业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大量又红又专、体魄健全的人才和劳动后备军。
近年来,学生中近视眼发病率有明显增高,视力下降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着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和为四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这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
近视眼是学生中的一种常见病。虽然发病原因比较复杂,但是经验证明,只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卫生、体委、建委、文化、广播事业、共青团、妇联、保卫儿童委员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宣传动员,组织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加强进行保护视力的教育,改善学习条件,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生近视眼的发生是可以得到控制或减少的。
为了有效地保护学生视力,预防近视,使青少年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教育、卫生、体委等部门应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保护学生视力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卫生、体委等部门协商研究,统一计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总结。
二、学校应把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指定一名校长负责,做到期初有计划,期中有检查,期末有总结;并把保护学生视力工作作为学校评先进集体、优秀教师条件之一。
班主任应把保护学生视力工作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之一,及时掌握学生视力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卫生人员、保健教师做好保护视力工作。
各科教师应重视教学卫生,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按照教育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不得用各种形式任意增加课时和在节假日补课。
学校卫生人员、保健教师,每学期应制订保护学生视力工作计划及措施,并与班主任及有关人员密切协作,认真做好保护学生视力工作。
三、学校的教学用房(教室、阅览室、实验室)要符合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教学用房要逐步进行改造。新建、改建教学用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卫生要求。
教学用房应根据所处地区纬度和气候条件选择最好朝向。一般可朝南或东南。有条件的可争取双侧采光。单侧采光的教学用房,光线应从左方射入,进深不大于窗上缘至室内地面高度的二倍。
教学用房的自然采光要求光线均匀。采光系数(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应不低于1∶6。窗外不应有高大的遮挡物。自然采光条件较差的教学用房要采取增加侧窗或天窗、亮瓦等办法改善。确实无法改善的应增加人工照明。
教学用房人工照明的灯具要合理布置,使照度均匀。灯的悬挂高度距桌面不低于1.7米。每个桌面上的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按新的卫生标准要求,不低于150勒克斯--编者)
教学用房的墙面、天棚宜用浅淡颜色,并应定期粉刷。室内要经常打扫,保持墙面、门窗、玻璃、灯具的清洁。室内不要张贴过多的标语、图片。
黑板应经常保持乌黑或墨绿,避免直射和反射眩光。教师板书要工整,字体不要过小。
四、课桌椅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按学生身高配置,要定期调换学生的座位。
五、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切实控制学生学习时间。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与课外活动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大学生不超过8小时。
学校应作出规定,适当控制学生课外作业的分量。
学校应保证学生课间休息,督促学生参加课间活动,教师不得任意延长上课时间或用各种方式变相占用学生课间休息。
六、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积极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做好广播体操,保证每日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对体弱学生也要组织开展适宜的体育活动。
要教育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学生每日上下午各做眼保健操一次。
为了保证上述体育活动的开展,学校要有相应的体育场地和必要的体育设施。
七、保证学生睡眠时间,每日小学生不少于10小时,中学生不少于9小时,大学生不少于8小时。学生宿舍应规定晚间熄灯制度。
八、有计划地开展预防近视眼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要做到:读写姿势端正、眼睛距书本一市尺;看书、写字半小时到一小时要休息片刻;不躺在床上看书,不在行进的车中看书,不在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
小学生使用的铅笔要色泽饱和,浓淡适中,勿削过细过尖。学生书写字体不宜过小。
注意抓好保护学龄前儿童视力,培养幼儿用眼的卫生习惯。
九、学校要经常向学生家长宣传保护视力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家长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改进家庭的采光和照明,督促学生遵守合理的生活制度。
十、各校外教育机构及图书馆、阅览室等,也应按照要求为学生学习、阅读或从事实验等提供必要的照明条件。
十一、出版部门对供学生阅读的教科书、图书、期刊、画报、报纸等出版物要注意印刷清晰、字体图文不能过小。
十二、报刊、电影、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预防学生近视眼的重要意义和科学方法,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
十三、学校要定期检查学生视力,详细记录,及时统计分析、研究近视原因。
对1.5~1.0正常视力的学生,要积极预防,控制新发病。
要认真总结、有计划地推广安全可靠、行之有效、简便易行的矫治方法,在治疗中,重点应是0.4~0.9(小学),0.6~0.9(大、中学)的学生。
十四、卫生防疫站要对学校做好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近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学生视力监测工作。卫生防疫站、有关专业防治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应把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列为重点科研课题之一,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工作;同时,有责任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预防近视学习班和进修班,提高各级学校卫生人员的业务水平。
眼科专业人员要参加和指导防治学生近视眼工作。
十五、本办法由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文化部、中央广播事业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颁布试行。
附件:
视 力 检 查 办 法
一、本办法提出的学生近视眼,主要是指学生中常见的假性近视(调节性、功能性近视)而言。
二、视力检查方法:
(一)远视力检查:
1.视力表采用E字形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各省、市、自治区应做到检查资料前后要统一,有可比性)。视力表要平正光滑、无污渍、无反光、悬挂高度应以1.0(5.0)行视标与大多数受检者的眼平行。
2.视力检查的要求:
(1)利用自然光线检查时,应统一选择晴天,最好在光线充足的室内,挂视力后表的墙面,应白色无窗,侧面在距墙一米处应有窗户,窗外无遮挡物,并避免强光耀眼或阴影不匀,检查的时间,应选择光线好的时间进行测量,每次检查时,最好有固定时间和地点。
(2)在条件许可下,应装置人工照明视力箱(即在视力表的两旁装上二十瓦荧光灯各一支,局部照明要求五百勒克斯),视力表的正负照度不宜相差百分之二十五,各行照度要均匀一致,且不应产生耀眼现象。
(3)检查时应固定距离,一般为五米远,并在地面作出明显的标记,如检查室长度不够,可改用二点五米距离,用光滑平正的反光镜反射检查。检查时一般采用坐姿,以课椅放在五米标线正中线后,坐后要两眼与标线齐平,采取立位时,双足尖与标线齐平,身体要端正,头部不偏不倚,检查眼要睁着看,不眯眼。检查者应随时注意纠正。
3.检查方法:
先右后左,检查一眼时另一眼可用遮眼匙、纸析等遮住,勿施加压力。点视标字,先将一点零行符号指给被检者看,后由于辨认力不同而适当地移上移下,检查时指点棒应点在每个视标的正下方的零点五至一点零厘米处,辩认速度,平均每字三至五秒钟左右,约等于一至二次呼吸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将各个视标缺口的四个方位都检查到,如能认清一点零视标,则为视力正常,如仅能认清零点九以下,则为视力不良。通常要求:零点五至零点一每行每个视标都能看清,在零点六至零点九每行视标可错认一个,一点零至一点五之间,每行视标可错认二个。如被检查不能认清表的第一行E字,则嘱其向前移动,直到认清为止。如在四米处认清则为视力为零点零八,三米处为零点零六,二米处为零点零四,一米处为零点零二,如在一米处不能认清最大视标时,可嘱被检者在眼前不同距离辩别手指或手动,以"眼前距离指数"、"眼前手动"分别记录之。如手动亦不能辩别,则用灯光在暗处以不同方位和距离检查光觉,只有当光觉完全消失时,称为失明,可以"光觉"、"○"记录之。
4.注意事项:
(1)检查前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说明检查意义及识别视标的方法,检查中要求学生们不偷看、不背表、不眯眼、不揉眼,如果发现被检者一时觉得视力模糊,可允许休息一至二分种闭一下眼或望远一会再查。
(2)学生刚下课, 参加剧烈运动或劳动后, 不要马上检查视力,应休息片刻再进行。
(二)近视力检查:
1.近视力表使用E字形近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视力表应平正无污渍。
2.检查方法:
(1)检查时要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
(2)近视力表一般放在眼前三十厘米处,能看到一点零以上的视标,如不能辩认,也可将视力表放远或移近直到被检者看清表上一点零以上的视标为止,但须注明距离,如二十厘米处能看到一点零则记1.0/20厘米,其他具体要求同远视力检查法。
3.注意事项:
(1)近视力检查是对远近视不良的学生,两眼均须分别检查。
(2)在三十厘米处能辩认一点零或以上更小字行皆为正常视力,如不到一点零则为近距视力不良。
(三)近视眼诊断方法:
(一)、远视力与近视力结合的检查法:
凡远视力不良(不到一点零)而近视力正常的,一般可初步定为近视眼。如远近视力皆不良,则可能为远视眼或有其他眼病,需要到医院进一步检查。
(二)插片和排镜检查法:
对初步确定为近视眼的,还须作插片检查,以进一步做出诊断(保健教师操作要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1.应用工具:
凸透镜片(+)五十度开始和凹透镜片(-)五十度开始分别检查(插片,作为了解近视程度,不作配镜度数用)。
2.检查方法:
(1)令被检查者坐在距远视力表五米处。
(2)先检右眼,后检左眼,令被检者以纸板轻轻遮住一眼分别进行。
(3)检查者以凸透镜置于被检者眼前, 并嘱被检者看远视力表, 如能被主观接受(即比不戴镜片前清楚)而感觉视力增进的,可初步定为远视。
(4)如果加戴凸透镜片,反使视力下降,则可改用凹透镜片,如视力增进可初步定为近视。
(5)凡远视力不良,加戴以上凸凹透镜片皆不能增进视力,则可能患其他眼病,须介绍到医院检查。
(6)凡插片而认为是近视眼的, 则应列为防治对象, 特别是视力不良不久的病例(新发病例)。据调查,有很多属于假性近视(功能性调节性近视),是由于不注意用眼卫生,眼调节紧张而引起的结果,这些病例须进一步用雾视法检查诊断,看其是否属于假性近视的范畴。
(三)雾视诊断法(适用于医务人员或有条件的保健教师):
1.检查工具:
采用二百至三百度凸透镜或眼镜。
2.检查方法:
(1)令被检者坐或站在离远视力表五米处。
(2)将试镜架戴在被检者眼上。
(3)在架上放上二百至三百度凸透镜片,使被检者模糊看到远视力表零点一视标为度。
(4)然后嘱被检者看远视力表或向外望远外目标半至一小时后除去镜片,立即检查视力,如视力比原视力有所增进即表示有假性近视存在。
(四)检影诊断:
如经过以上检查,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请眼科医务人员进一步做检影诊断。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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