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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发[1996]64号

发布日期:1996-7-19

执行日期:1996-7-19

  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

  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六、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有关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七、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事宜,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时间:2008-11-10 09:15:5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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