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证法类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不宜办理保姆原雇主职业、工资公证证明的复函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5]司公字第189号 发布日期:1985-12-25 执行日期:1985-12-25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85)闽司函字第92号“关于美国驻香港领事馆要求当事人提供原雇主工资收入情况证明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美国驻香港领事馆要求申请人王美钦提供其在内地当保姆时的雇主陈修雄的职业及月薪情况证明,与王美钦申请赴美无关,是美方无理要求,故不予办理或变通办理有关公证证明。 |
时间:2008-11-10 09:53:27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