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证法类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武警部队学历公证的复函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1]司公字第95号 发布日期:1991-5-9 执行日期:1991-5-9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办理武警部队学历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武警总部有关部门、国家教委成教司,答复如下: 1.武警部队干部、战士服役期间参加文化学习取得的中学学历可以对外公证。 2.武警部队干部、战士取得中学学历,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考试成绩合格; ②考试内容以原教育部制定的职工业余中等学校各科教学大纲所规定的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为准; ③战士的考试,由支队(团)政治机关拟定试题并组织实施。干部的考试,由总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拟定试题并组织实施。试题要征求驻地教育局或全日制普通中学的意见。考试一律采取闭卷方式; ④证书由武警总部政治部统一印制。战士证书由支队(团)政治机关颁发。干部证书由总队(师)以上政治机关颁发。 3.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服役期间参加××(初中、高中)班学习,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考试合格,取得××(初中、高中)学历”。 |
时间:2008-11-10 11:16:00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