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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注意做好招标投标公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1]司公字第77号

发布日期:1991-4-18

执行日期:1991-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制度已在我国基建、科研、机电设备、企业租赁经营企业承包经营、海外工程承包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领域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也有利于在基本建设方面克服浪费、解决超概算、拖工期、低效益等问题。各地公证机关应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以国家公证员的身份实施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程序合法,防止徇私舞弊。

  最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招投标工作。国家计委在今年初发出的“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计建设 1991 55号)中强调“项目管理单位要负责(或协助投资方)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的招标工作。标书要和合同同时提出。合同文本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扯皮。招标确定后即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要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用。”在此之前,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在一九八六年七月制定的《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中作出了由公证员对招标活动的各个主要环节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交通部一九九○年三月七日发布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一辑)也作了有关公证的规定。为此,请各地在开展招标投标公证工作时,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公证的业务指导,把它作为经济公证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制订出规范化的办证措施。

  二、招标投标涉及的领域很广,需要具备不少专业知识,因此,必须加强学习。既要掌握招标投标的业务知识,也要掌握招标投标所涉及的预算、金融、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招标投标公证中要真正起到法律监督作用,把好审查、监督、出证三关。一般对招标、开标、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都要介入,应争取在招标单位筹备招标时即介入。出证之后还要跟踪服务,了解落实履行情况。

  四、请注意将参与重大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及公证机关监督招标投标活动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我司。

时间:2008-11-10 11:23: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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