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证法类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王栋明律师资格等公证的复函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3]司公函066号 发布日期:1993-6-16 执行日期:1993-6-16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六月七日《关于对王栋明律师资格公证的请示》函悉。对于请示中提出的问题,经商部律师司认为,对1992年以后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司法厅(局)不直接颁发律师资格证书,而是发给盖有“通过考试”字样的成绩通知书,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厅发出的盖有“通过考试”字样印章的律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书,为其办理律师资格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对于1992年以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公证处仍按(91)司公字第93号文的规定办理。 另,随函将外交部领事司转来的青田县公证处出具的(93)浙青公证字第2069号公证书原件一份退你处。经商部律师司认为,该公证书的出具方式不妥。今后如遇申办律师身份公证的情况,公证处可依上述办法为当事人办理律师资格公证,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对律师执照的审查结果,出具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附件一: 律师资格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通过了××××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 附件二: 经历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
时间:2008-11-11 10:44:1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