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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向海基会寄送副本增加邮费的通知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4]司发电81号 发布日期:1994-9-1 执行日期:1994-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486号文的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国际及港澳台邮电提高收费。为此,现将办理向海基会寄送副本的公证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寄送副本的公证事项,每件应向当事人加收副本、邮寄、手续费人民币40元,其中25元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二、通过EMS渠道向海基会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每件500克以内的向当事人收取人民币190元,公证处仍留20元,其余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如超重按速递局的标准加收超重费。通过其他渠道快递的,仍按我司司公函063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凡以普通航运挂号信函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副本的,自10月1日起每件由省公证员协会向中国公证协会上交人民币5元,每半年结算一次。 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 |
时间:2008-11-11 10:51: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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