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证法类 |
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函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文 号:[89]司公字第13号 发布日期:1989-1-31 执行日期:1989-1-31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浙司证字第010126号函悉。关于能否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一事,答复如下: 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应按公证律师司(87)司公字第63号《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的规定,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公证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
时间:2008-11-12 09:34:55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