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0]司公字第82号
发布日期:1990-7-13
执行日期:1990-7-13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便字第010167号函收悉,关于旅美再婚当事人为申请与“事实婚姻”的前夫所生子女移居美国而申办与前夫的结婚公证书,经与民政部婚姻管理司研究认为,不能为其出具结婚证明或夫妻关系证明;可按(83)司发公字第257号文的规定,为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出具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