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1]司公字第62号
发布日期:1991-3-21
执行日期:1991-3-21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54条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
随函将(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