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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5号
【颁布日期】1997-12-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5号

1997年12月26日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 对涂改、损害、移动、拨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的,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时间:2008-11-12 18:14: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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