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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 |
{ 所属类别 } 审判业务 { 发布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法民字[2000]第5号 { 发布日期 } 2000-02-21 { 生效日期 } 2000-02-21 { 效力状况 } 有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你院所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 |
| 时间:2008-11-12 18:55: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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