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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6]68号 发布日期:1996-4-24 执行日期:1996-4-2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此复 |
时间:2008-11-13 16:18: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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