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8〕1415号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2008-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国际〔2008〕1415号)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送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材料的报告》(国泰人寿〔2008〕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沈阳市筹建辽宁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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