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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1994年8月18日国税发[199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二、对按照(94)财税字第008号通知规定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亦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三、供电企业按照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规定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均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全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时,亦不包含上述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四、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1994年9月1日以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
时间:2008-11-15 14:43:1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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