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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程序试行办法
 

 内劳人裁字[1992]4号

各盟劳动人事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程序试行办示》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望及时告诉我们。

     第一条 为使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程序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1人、仲裁员2人、书记员1人组成,承担仲裁复杂案件。较简单案件,由仲裁员、书记员各1人组成承担仲裁。

     第三条 仲裁庭采用一案一庭方式依法独立办案。遵循自愿、合法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处理案件,调解不成及时仲裁。

     第四条 开庭仲裁前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制发开庭通知书并于开庭七日前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通知书应明确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

     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告知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姓名,听取并要求其在开庭五日前提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及理由,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三日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

     二、复制庭审案件全部材料,并送各仲裁人员。

     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旁听。

     四、布置仲裁庭:

     1. 正中是统一着装的仲裁工作人员席,并放置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书记员标牌。

     2. 左方为申诉人席,并放置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标牌。

     3. 右方为被申诉人席,并放置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的标牌。

     4. 后测正中上方悬挂书写蒙汉两种文字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横幅。

     5. 必要时仲裁区可设保安人员警卫。

     第五条 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查明到庭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并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庭关于×××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如一方当事人未到,应即确定是否开庭),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答辩。

     四、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出示证据。

     五、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首席仲裁员应注意引导,如遇申诉人退庭,按撤诉对待;被诉人退庭,应即劝阻,劝阻无效的,依法按缺席仲裁)。

     六、辩论结束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意见,再进行调解。

     七、调解未达到协议的,应宣布暂时休庭,休庭期间,仲裁庭进行合议后当庭或另行宣布裁决决定。宣布时,必须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期限和诉讼的法院。

     八、闭庭。

     第六条 裁决书的落款署名、送达和呈报。

     裁决书署 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裁决书自宣布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受送达人在裁决书上签字或盖章,写明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裁决书报上级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按《内蒙古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19920325

    执行日期:19920325

 

时间:2008-11-19 10:54:0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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