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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标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3-1-7

执行日期:20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商标意识淡薄,不注重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有些企业在其试销卷烟产品上使用了自行改变的注册商标;有些企业未经依法核准注册,就利用未注册的商标生产、销售卷烟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卷烟生产企业的商标信誉及其他合法权益,给烟草行业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为增强烟草行业内企业的商标意识和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行业内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人员要重视对商标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商标意识,依法加强对商标的保护,真正做到依法经营。

  二、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卷烟注册商标。凡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限期整改。

  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四、相关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抓紧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时间:2008-11-19 16:00:1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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