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1]第76号
发布日期:1991-3-14
执行日期:1991-3-14
陕西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本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号)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