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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财政部关于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1988]第35号
【颁布日期】1988-02-29
【实施日期】1988-02-29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来,各地询问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经研究,对从1988年1月1日到1995年12月31日各地按国发[1987]111号文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特案免征能源交通基金。

时间:2008-11-19 20:26: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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