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财税[1988]第35号 【颁布日期】1988-02-29 【实施日期】1988-02-29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来,各地询问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经研究,对从1988年1月1日到1995年12月31日各地按国发[1987]111号文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特案免征能源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