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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专利阅卷作业要点」 |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经授智字第0九三二00三0七0-0号 发布日期:2004-6-15 执行日期:2004-7-1 修正「专利阅卷作业要点」,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专利阅卷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经济部经授智字第0932003070-0号令修正发布,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经济部智能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民众申请阅览专利案卷,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局人员办理民众申请阅览专利案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 三、经公告之专利案,除依法应予保密者外,得申请阅览、抄录、摄影或影印全部档案资料;经公开之发明专利申请案,得申请阅览、抄录、摄影或影印其说明书或图式资料。 审查中及审定核驳之专利申请案,仅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请阅卷及影印。 四、异议案或举发案之异议人、被异议人、举发人、被举发人或其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申请阅卷。 本要点所称利害关系人,系指该专利权对其权利或利益有影响之关系者。 五、受法院嘱托之鉴定人得申请阅卷。 六、本局人员办理民众申请阅卷时,应注意有无检附申请书或委任书。 本局应自申请人申请阅卷之日起十日内指定阅卷期日及地点,通知申请人。但卷证尚未齐备或有其它正当理由者,得俟卷证到达或理由消灭后,再行指定,并将事由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依指定期日到达指定地点后,于阅卷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经阅卷管理人员核验身分证明文件后,洽取卷宗阅览;阅毕后,应将原卷交阅卷管理人员点收无讹后,始得离开。 申请人撤回阅卷申请或无法于指定期日阅卷者,至迟应于阅卷前一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送达本局;申请人迟误指定阅卷期日者,本局得另行指定阅卷期日及地点。 申请人阅卷,每次以一小时为原则;其有正当理由者,经本局同意,得延长半小时。 八、阅卷应在指定地点为之,不得将卷证携出阅卷地点,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卷内资料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圈点、污损。 (二)装订之卷内资料不得拆散、证物不得拆解。 (三)卷内文件、证物阅览后,仍照原状存放。 (四)不得有其它损坏卷证资料之行为。 九、下列资料不得申请阅览: (一)文件涉及其营业上或身分上秘密者。 (二)发明案或新式样案审查表及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意见表。 (三)本局内部签办公文。 (四)其它依法应予保密之事项。 |
时间:2008-11-20 09:38: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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