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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02]34号 发布日期:2002-3-27 执行日期:2002-3-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因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为加强对专利权许可用汇的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经研究,对原《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中第一项第一款专利权许可用汇的审核凭证调整如下: 原规定的审核凭证: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现调整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同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八号)、《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分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2002]9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 |
时间:2008-11-20 09:38: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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