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3-1-1
执行日期:2003-1-1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