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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3-1-1

执行日期:2003-1-1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时间:2008-11-20 11:31: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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