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综合 | 
| 内务部办公厅、劳动部工商局关于患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待遇问题如何解决的函 | 
| 
(节录) 凡是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部门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享受按月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的待遇。对于患一期矽肺合并结核病和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应当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按退休处理。疑似矽肺病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和百分之四十的救济。 | 
| 时间:2008-11-20 16:41:25 点击数:0 | 
| 
                            上一篇: 南昌市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下一篇: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