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社会保险和福利 |
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时间:2008-11-20 16:52:48 点击数:0 |
上一篇: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