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务员法类 | ||||||||||||||||||||||||||||||
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长治市财政局文件 长财行[2008]44号 市直各单位: 《长治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差旅费标准调整后,市财政年内不再增加各单位包干经费预算。请各单位统筹安排、从严掌控各项开支,确保全年支出不突破预算。 附件:长治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长治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市以外地区的市级机关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七条 赴市外的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铁路、公路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乘坐长治机场航班的,不受职级限制。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 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十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30元发给补助费。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一)市外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300元。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市级人员标准执行。 2、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3、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 (二)市内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2、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80元。 3、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三)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四)出差人员住宿费采取标准内据实报销的办法,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有效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外每人每天30元,市内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到基层工作等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赴市外参加各类会议(或培训、竞赛),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如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农村或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代(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农村或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农民、居民、职工家中就餐的,每人每天交纳伙食费不低于10元。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把预算控制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审核。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如因特殊情况与计划不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增加费用给予报销。同时结合细化预算管理,各单位内部要对年出差人员进行总量控制。 第七章 调动、搬迁等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搬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报销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线路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食宿,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长财行[1996]459号文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差旅费 办法 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 抄送:市政府法制处,各县(市、区)财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 |
||||||||||||||||||||||||||||||
时间:2008-11-20 16:59:04 点击数:0 | ||||||||||||||||||||||||||||||
【打印】【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