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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肇事车清障主管机关的答复
 

【颁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有效性】有效

公交管[1996]第113号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故障车辆等路障是否由公安机关进行清理的请示》(交总电传第0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正确、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肇事车的清障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或指派有关部门承担全部、部分清障任务。
  此复

时间:2008-11-21 17:37:5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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