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有效性】有效
公交管[1999]第75号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你办《关于双排座厢式货车的"目录"分类及上车辆牌照等问题咨询函》(卫贷办字〔1999〕第51号)收悉。现函告如下: 按照国家机动车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已列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的国产机动车方准办理牌证。未列入"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牌证。已办理牌证的车辆,因实际工作需要加装后货厢体的,应当由车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装或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