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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习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18
【有效性】有效

公交管[1994]第9号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实习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问题的请示报告》(云公交〔199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83〕公发<治>112号),警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用于执行特别紧急任务,并经核准安装、使用警灯和警报器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中有关行驶的规定。
  此复

时间:2008-11-22 10:41: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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