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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公交管[1996]第186号
【颁布日期】1996-10-21
【实施日期】1996-10-21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公交管[1996]第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就各地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次领证日期
  初次领证日期为第一次领驾驶证的日期。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应填写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日期。
  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应填写换领我国驾驶证的日期。
  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后,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应填写重新领取驾驶证的日期。
  二、关于实习期
  1、凡初次领取学习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领取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增加驾驶车型的,无实习期。
  2、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的,无实习期。但需用打印机在副证的背面"记录"栏内签注"无实习期"。
  3、实习期内的驾驶员不得申请增加准驾驶车型。
  三、关于证件有效期签注年龄问题
  1、学习驾驶证签注。
  年龄在43-45周岁之间学习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年龄在48-50周岁之间学习大型货车的,年龄在58-60周岁之间学习其他车型的,学习驾驶证分别签注到45、50和60周岁。
  2、驾驶证签注。
  年龄在54-60周岁之间的,准驾车型为A、B、N、P的,驾驶证签注到60周岁。
  年龄在64-70周岁之间的,驾驶证签注到70周岁。
  四、关于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问题
  1、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在华居留期超过一年的,核发有效期为六年的驾驶证。
  2、对无法确认驾驶经历是否满三年的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可询问持证人予以确定,并按规定免考。
  五、关于"重新申请考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第十条中"重新申请考试"是指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以向车辆管理所再次重新申请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关于查询问题
  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向申请人长住地(身份证件地址)车辆管理所查询申请人在长住地是否已领取驾驶证,长住地车辆管理所在收到暂住地车辆管理所查询时应积极配合,在7天之内发出复函。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在30天之内没有收到长住地发证机关回复的,可视为申请人在长期居住地未领取驾驶证。如果发现在长期居住地已领取驾驶证的,应注销所有驾驶证。
  对不按规定时限发出或不复函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报全国。
  七、关于年龄超过60周岁要求保留何种准驾车型问题
  除A、B、N、P准驾车型外,其它准驾车型予以保留。
  八、关于核发、换发驾驶证时的审验签注问题
  在核发、换发驾驶证的同时进行审验签注。
  九、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国籍"栏的填写
  "国籍"栏应填写我国通常使用的国名。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应该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时间:2008-11-22 10:49: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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