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0-05 【生效日期】1989-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89年10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