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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0月19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91]3号《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不论被告人是否已满18岁,法庭都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出庭的,法庭可以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出庭。
二、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上诉期间,不满18岁的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依法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如被告人已满18岁,他的原法定代理人要求上诉的,则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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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6 18:36: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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