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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
颁布日期:20060215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
时间:2008-11-27 16:49: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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