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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
颁布日期:20060215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电子商务,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从事的商品购买和销售、劳务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广泛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风险因素,需要被审计单位有效应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电子商务进行考虑,旨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而非对电子商务系统或活动本身提出鉴证结论或咨询意见。 第二章 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第六条 当电子商务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适当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务知识,以实现下列目的: 第七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三章 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了解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识别出的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电子商务风险。
第九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二节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所处行业
第十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所处行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下列特点: 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战略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战略,包括在电子商务中运用信息技术的方式以及对可接受风险水平的评估,可能对财务记录的安全性和相关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产生影响。 第四节 被审计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的程度
第十二条 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可能用于下列方面:
第十三条 随着被审计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程度的加深,以及内部系统更加集成化和复杂化,新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业务活动的差异可能更加明显,并可能导致新的风险。 第五节 被审计单位的外包安排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在下列方面使用服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情况下,服务机构采用和保持的某些政策、程序和记录可能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外包安排及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以确定其对审计的影响。 第四章 识别风险
第十六条 管理层可能面临下列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识别电子商务中可能导致经营风险的事项、交易和惯例。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运用适当的安全基础架构和相关控制,应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某些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恰当处理与电子商务环境密切相关的下列法律法规问题:
第二十条 在跨国或跨地区的电子商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对电子商务涉及的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法规差异有足够的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尤其要考虑被审计单位有无适当的程序确认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纳税义务(特别是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实施相关程序,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反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必要时,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五章 对内部控制的考虑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在电子商务中运用的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当被审计单位从事电子商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安全性控制、交易完备性控制和流程整合。 第二节 安全性控制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安全基础架构和相关控制是否足以应对与电子商务交易的记录和处理相关的安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对财务报表认定的潜在影响: 第三节 交易完备性控制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交易完备性控制,包括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所依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是否经过授权。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针对会计系统中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信息完备性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涉及评估用于采集和处理此类信息的系统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与交易完备性相关的控制通常用于: 第四节 流程整合 第二十九条 流程整合是指将多个信息技术系统集成,使之实质上如同一个系统运转的过程。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采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将其传递至会计系统的方式可能对下列事项产生影响:
第三十一条 当下列控制与财务报表认定相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考虑: 第六章 电子记录对审计证据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实施的信息安全政策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足以防止未经授权修改会计系统或会计记录,或修改向会计系统提供数据的系统。 第三十三条 在考虑电子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测试自动化控制(如记录完备性检查、电子日戳、数字签章和版本控制),并根据对这些控制的评价结论,考虑是否需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比如向第三方函证交易细节或账户余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8-11-27 17:21: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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