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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
颁布日期:20060215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五条 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第十条 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列报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第四章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实物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三十条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 第三十一条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第三十二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某些会计数据和其他信息只能以电子形式存在,或只能在某一时点或某一期间得到,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特点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8-11-27 17:48: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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