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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1-02 【生效日期】2008-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背景■ 证监会专家谈非法证券犯罪 本报记者 刘 岚 近日,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和四机构联合下发《通知》等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 非法证券活动90%涉嫌构成犯罪 专家说,对于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这两大类非法证券活动,作为行政监管部门,证监会首先会考虑作出行政处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一类违法活动90%都涉嫌构成犯罪。 比如,按照上述追诉标准,非法发行股票,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非法经营业务,经营额达到30万元,也构成犯罪。而证监会在实际工作当中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都达到了这一追诉标准。 慎重定罪量刑 避免重罪轻判 一些非法证券活动表面上看是以发行股票为载体,但深究之后会发现往往构成别的犯罪,比如诈骗罪,因此,对非法证券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十分关键,因为不同的罪名判决结果会差别很大。 比如,有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按集资诈骗罪量刑,最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按擅自发行股票罪量刑,最高刑期是五年,如果归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罪名,最高刑期则是十年。 由于证券犯罪是经济领域的新型犯罪,而且和资本市场相关,专业性较强,基层一线办案的同志不一定很熟悉,可能对相关问题认识上存在不同看法。有时公安机关侦查时认定一个罪名,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又认定了另一个罪名,最后到了法院判决结果又是一个不同的罪名。"这也是几家联合下发《通知》的必要性所在。"专家介绍说。 再比如,擅自发行与欺诈发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股东转让股权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如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但有的地方部门将其定性为欺诈发行罪。按照追诉标准,欺诈发行的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才构成犯罪。欺诈发行罪是指发行经过国家主管部门即证监会核准,只不过在申请核准的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文件是虚假的,即以欺诈的方式获得了发行。而现在这些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在外面大量卖股权的行为都未经证监会核准,发行本身就是非法的。当然在转让的过程中可能有欺诈性的宣传,但那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不能归入欺诈发行罪。 案件会商机制 搭建交流平台 据介绍,这两年,上海、广东、四川等地法院都已经判处了这类非法证券犯罪案件,有的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谎称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的必得利案,各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获刑。各地法官为审理好这类犯罪案件付出了大量努力。 为了给基层一线办案同志提供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从去年底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四川、江苏、山东、福建、陕西、黑龙江这十个重点地区,证监会下拨经费给当地证监局,由他们组织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同志进行培训,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包括法院和证监部门的相关专家给大家讲座,并提供一些案例分析,让一线办案的同志有一个交流探讨的平台。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北京、山东、陕西三个地方已经组织了相关培训,春节过后,其他几个省份也将陆续开展这项工作。 ■短评■ 集中力量 查处大要案 刘 岚 在资本市场整体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非法证券活动各地都有发生,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是导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等四机构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办99号文)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一重要文件,必将成为打击违法、惩治犯罪的强有力武器。 《通知》的下发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意义重大,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与国办99号文一起,构筑起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制体系,为确保社会稳定、金融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在过去的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集中力量推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判决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震慑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八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时间:2009-03-29 23:14: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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