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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
商合发[2006]684号 颁布日期:20061226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商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第七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通过避税地再投资情况。
第八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 第九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 第十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第十二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数据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第十八条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季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季度利润再投资。 第二十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季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五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时间:2008-11-29 09:11: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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