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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已在外地领取牌证的走私罚没处理汽车能否转入北京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日期】1994-04-21
【实施日期】1994-04-21
【有效性】有效

 公交管[1994]第60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在外地领取牌证的走私汽车能否转入北京的请示》(京公交<车>字〔199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1993年9月4日之前,在外省(区、市)已经工商、海关等缉私部门处罚后,领取牌证的车辆,准予办理转籍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中规定,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对于未经国家缉私部门没收处理、没有领取牌证的走私汽车,属非法所得,不能作为合法财产被判决、裁定抵债。因此,不予办理牌证手续。
  此复

时间:2008-12-02 07:51: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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