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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
商务部令第2号 颁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1001 颁布单位:商务部 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第六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 投诉受理条件:
第九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
时间:2008-12-03 14:58: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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