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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水政法[2006]250号 颁布日期:20060626 实施日期:20060801 颁布单位:水利部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对水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公厅负责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分办和公文运转监督。主办司局应当明确专人配合办公厅做好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
第四条 办公厅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部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转交主办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司局的,由主办司局会同其他有关司局办理。 第五条 主办司局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在部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费索取和下载服务。
第六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司局草拟,经办公厅审签后,报送部领导签署,并加盖水利部印章:
第七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司局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水利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其他司局的,主办司局应当将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有关司局会签。 第九条 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先经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行政许可,主办司局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不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 水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的,由主办司局组织听证会。
第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如下: 第十二条 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需要按照《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程序的,主办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程序的起始时间、估计所需的时间和终止时间。 第十三条 水利部作出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等决定,由主办司局在部政府网站上公布,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主办司局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施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有关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五条 主办司局应当于每年的二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水行政许可工作总结,送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会同办公厅应当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汇总并公布上一年度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关于水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水利部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使用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8-12-03 15:00: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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