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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士和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和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和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为外国籍人士和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就业便利:

     1、在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职务相当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我省国家及省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市县(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我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享受以下就业便利:

     1、需要在陕西工作的外国籍人士,可依据劳动(聘用)合同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

     2、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访问类)签证和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变更Z字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外国投资者需在陕西工作的,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后,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多次返回Z字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三、凡已办理2-5年有效《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籍人士,在其证件有效期内,可由外国人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将其证件于每年4月底以前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外国人就业证》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销。

     四、凡享受就业便利的外国籍人士,在本省境内转移工作单位或职业(职务)发生变化,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手续;跨省市转移工作单位的,由外国人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交还《外国人就业证》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转移手续。

     五、凡享受就业便利的外国籍人士,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在30日内由外国人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交还《外国人就业证》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注销手续。

     六、凡已享受就业便利的外国籍人士,其《外国人就业证》到期,仍需继续工作并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就业便利措施,加强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外国籍人员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时间:2008-12-03 15:32:5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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