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晋价行字[2005]第124号
【颁布日期】2005-05-18
【实施日期】2005-05-18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
省公路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朔州境内平鲁区井坪至朔城区泥河段等两条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5]75号)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朔州境内平鲁区井坪至朔城区泥河段等两条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晋交财字[2005]213号)精神,在我省新的收费标准未出台前,暂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凡通行朔州市平鲁区井坪至朔城区泥河段公路铺上收费站,虎山线右玉县城至山阴县城鸳鸯会收费站的机动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征收取车辆通行费。
1、车辆吨位2.5吨以下(含2.5吨)每车次收费10元;
2、车辆吨位2.5吨至5吨(含5吨)每车次收费15元;
3、车辆吨位5吨至10吨(含10吨)每车次收费20元;
4、车辆吨位10吨至20吨(含20吨)每车次收费30元;
5、车辆吨位20吨至30吨(含30吨)每车次收费60元;
6、车辆吨位30吨以上每车次收费70元。
二、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收费站附近的经常过往的车辆收费,在车主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优惠包缴办法。
三、《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口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公示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时间从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其他有关事项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晋交财字[2005]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交通厅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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