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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发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3-18
【实施日期】1996-05-01
【有效性】有效

公交管[1996]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提高交通警察的指挥能力,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部交通管理局于1995年12月制定了《交通警察手势信号规则(试行)》,并规定从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向社会的宣传工作,我部于今日发布《公安部关于发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现将此通告印发你们。请你们自行印制,不盖印章,广泛张贴、宣传,要努力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能熟知并认真遵守,同时要组织全体交通警察苦练基本功,熟悉掌握和正确使用手势信号。

公安部关于发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

1996年3月18日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交通警察手势信号通告如下:
  一、交通警察手势信号分为:直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停止信号、停止辅助信号、右转弯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前车避让后车信号、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直行辅助信号(直行快速通行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前,向左摆动,指挥右方直行的车辆快速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左转弯信号:1、左大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2、左小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壁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四)左转弯辅助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摆动,准许左方的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岗台或者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直行车辆准许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五)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六)停止辅助信号(靠边停车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七)右转弯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其他方右转弯和左方直行、左转弯车辆可以通行。
  (八)减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摆动,右方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九)前车避让后车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向左摆动;右臂向前屈臂,手掌向后,向后摆动,前方车辆应当向右避让后方车辆通行。
  (十)示意违章车辆靠边车信号:右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左,向左前方摆动,违章车辆须靠边停车。
  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通告中规定的手势信号,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本通告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时间:2008-12-05 11:01: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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