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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0-06-16 法(交)发[1990]第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附: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
时间:2008-12-06 15:52: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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