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正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体法发[1997]第882号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7-12-30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交通部制定的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交通部制定的规章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罚款处罚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千元。
  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上述规定,部对涉及行政处罚的部颁规章进行了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因为修订范围较大,时间较紧,1997年12月31日不能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完成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的修订工作。为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现就部颁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通知如下:
  现有部颁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超出《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部分,在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罚款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执行。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罚款幅度作出规定,部颁规章设定的罚款幅度超出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幅度的,也应当按照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执行。同时,部将抓紧部颁规章的修订和报批工作,争取修订后的规章早日出台。

时间:2008-12-07 08:05:57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