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2-06-11 【实施日期】2002-06-11 【有效性】有效
交海发[2002]第240号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 2001年交通部第8号令《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为贯彻实施8号令的上述规定,决定:原部船舶检验局于1984年制定实施的《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停止使用。自2002年7月30日起,各有关单位不再使用《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执行建造检验工作,并停止对新造钢丝网水泥船的建造检验和发证。 特此通知。
交通部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